1.普通作品登记: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作品登记申请书、代理申请委托书、权利保证书、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等有关证明和材料。作品登记应收取一定费用。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登记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登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2.计算机软件登记:
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的要求:
⑴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的要求:
①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该软件著作登记手续。
②属于下列情况的软件合法继受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A、自然人(公民)发生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
B、法人单位发生合并,其合法的继承单位;
C、因符合①项规定的软件权利人,在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发生了软件权利的转让,其合法的受让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
⑵对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的要求:
①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0”和“1”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②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③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④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⑶ 对登记软件的范围要求: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①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②“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⑷委托我公司办理软件登记的,请按照下述要求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①与我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②填写《代理工作单》一份,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传真、联系地址。;
③填写《软件登记代理委托书》,客户需在“委托人”一栏处签章;
④提供材料。
⑸软件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登记表格所需要的资料(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软件特征[500字以内另附]);
②申请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③开发人员身份证证明(申请者为公司时需提供);
④合同或协议书1份(如果是合作开发需提供);
⑤源程序1份(A4纸,正面,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在页的左侧留出20mm装订线,并在页的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⑥文档1份(A4纸,正面,[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在页的左侧留出20mm装订线,并在页的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计算机软件的申请期限,一般件为中国版权登记中心发出受理通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加急件则为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