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异议、复审争议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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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承办商标的异议、复审争议及撤销业务。 一、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的理由: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7)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8)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复审争议及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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